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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

发布者:孙放发布时间:2018-09-27浏览次数:791

为鼓励能源学院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进取,根据《苏州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方案》(苏大研[2012]40号)文件精神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结合能源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

一、申报对象

能源学院非在职全日制二、三年级硕士、博士研究生。

二、奖励标准及名额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奖励名额学校发布的相关通知公告为准

三、申报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或者学习成绩优良在国际全国性高水平竞赛中成绩优秀发展潜力突出积极参与组织学校各类活动和社会实践,在服务社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

2.在培养环节中出现以下情况者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a 未完成学业课程,或者上一学年中有一门以上(含)课程不及格者;

b 开题报告未能一次通过者;

c 中期考核未能一次通过者;

四、评定办法

1. 奖学金名额:

根据学校下拨的国家奖学金名额评选。

2. 科研成果认定办法:

1)论文及专利等科研成果第一作者单位须为苏州大学能源学院(或苏州大学物理与光电·能源学部)。硕士申报评奖的科研成果本人须为第一作者,若本人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博士申报评奖的科研成果本人须为第一作者。

科研成果作者排序第一者视为第一作者,其他情形者均不视为第一作者。

2)科研成果在国家奖学金申请截止日期前须能查阅期刊页码的正式发表论文

3)发明专利类的成果申报须提供正式授权证书,及授权通知作者排序等相关证明材料

4)获校级及以上学术类相关奖励,附奖状复印件

5)获社会服务等表彰奖励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

五、评奖工作程序

 评奖工作程序以学校发布通知要求为准,由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在学院网站内公示五个工作日,报校研究生院审核。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七、本细则未尽事宜由能源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苏州大学能源学院

                                  2018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