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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能源学院学生分会改革情况公示

发布者:张振华发布时间:2021-11-11浏览次数:1539

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我院截至202111月学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一、改革自评表


二、苏州大学能源学院研究生会章程


《苏州大学能源学院学生会章程(2021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建设的指导意见》《江苏省学生联合会章程》《苏州市学生联合会章程》《苏州大学学生会章程》,并结合我院学生会工作实际修改制定。

第二条 苏州大学能源学院学生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三条 苏州大学能源学院学生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学生群众组织,是党领导和联系学生的纽带,是我院广大青年学生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阵地,以倡导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为主要原则和宗旨。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更好地团结和凝聚广大同学听党话、跟党走,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顺应新时代要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青春力量。

第五条 本会接受院党委统一领导,院团委具体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 苏州大学能源学院学生会是院党委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院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苏州大学能源学院学生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 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苏州大学能源学院学生会必须坚持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 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校,帮助有效解决;

  (二) 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宣传教育,组织青年学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和社会主义发展史,引导广大同学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 引导广大同学主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组织开展学习、科技、文化、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加强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丰富校园生活,提高综合 素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奋发成才;

  (四) 维护院纪院规,倡导良好的院风学风,促进同学与同学之间、同学与老师之间的团结,培养同学的民主意识、责任意识,协助学院维持良好的教学、生活秩序,自觉维护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

  (五) 坚持党的利益和群众利益相一致的原则,加强学院党政与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学院各种合理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的学院事务的民主管理,坚持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六) 本会承认《江苏省学生联合会章程》《苏州大学学生会章程》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凡苏州大学能源学院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不分民族、性别、年龄和宗教信仰,承认本会章程者,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 大事务;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院规院纪,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第十条 会员的产生办法:

(一)苏州大学能源学院学生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应由学院各团支部推荐,经院团委审查,经学院党组织同意后确认。主席团候选人要具有代表性,应当从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和各领域优秀学生典型中产生;

(二)苏州大学能源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候选人和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由班级团支部推荐,经学院团组织同意,由学院党组织确定。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十一条 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院党委和苏州大学学生会组织的领导下,在院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及本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苏州大学能源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苏州大学能源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本会学生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并报请院党委和校学生会同意后,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苏州大学能源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参加方可召开。苏州大学能源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正式代表须经班级团支部推荐、学院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所联系学生人数的 10%,名额要覆盖各年级和主要学 生社团。

第十三条 苏州大学能源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苏州大学能源学院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制定或修订本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三)选举产生苏州大学能源学院学生委员会委员(不含当然委员);

(四)选举产生苏州大学能源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五)征求广大同学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院治理;

(六)讨论和决定由苏州大学能源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它重大事项。苏州大学能源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有权罢免苏州大学能源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罢免提案须由能源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总数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第十四条 苏州大学能源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五条 苏州大学能源学院学生委员会是本会在能源学院学 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苏州大学能源学院学生委员会由经能源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差额选举(或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增补) 产生的委员和当然委员两部分组成,其组成须报院党委和苏州大学学生会组织批准,每届任期一年,任期结束或毕业后自然离任。在任期间学籍转出苏州大学者,同样视为自然离任。苏州大学能源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委员任期随之相应改变。苏州大学能源学院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召开。苏州大学能源学院学生委员会当然委员是指学院学生会主席(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学院学生会临时工作组组长担任),其任免由能源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决定,可以更替。

第十六条 苏州大学能源学院学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苏州大学能源学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 会决议,决定大会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苏州大学能源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

(三)负责考核鉴定本会日常工作机构成员和各学生会干部每学期的工作情况,决定表彰优秀学生会干部;

(四)决定罢免学生委员会经考核不称职委员(不含当然委员),决定聘任、解聘本会日常工作机构成员。

第十七条 苏州大学能源学院学生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八条 本会日常工作机构 (执行机构)由经能源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的学生委员会委员(当然委员不参加分工)和聘任干部组成,向本会学生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学生代表大会因故推迟召开且学生委员会大部分委员又自然离任的情况下,可以组建代理工作机构,代行日常工作机构的全部职权。

第十九条 本会日常工作机构的的设置:

(一)组织架构为“主席团+工作部门”模式。实行轮值制度,学生会主席团集体负责学生会重大事项,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一个学期为轮值周期,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全面负责日常工作;

(二)设办公室、学习部、文体部、勤工生活部、权益部;

(三)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超过 30 人,主席团成员不超过 3 人,每个工作部门成员设负责人 1 至 2 人。

第二十条 本会日常工作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本会学生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三)管理本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章 学院班委会

第二十一条 学院班委会为本会的基层组织,接受本会的领导。同时学院班委会在本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苏州大学能源学院学生委员会解释。


                         苏州大学能源学院

                      第二次学生代表大会章程修订委员会

                       2021 年 6 月 20 日


三、院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架构图

四、院级组织工作人员名单



五、院级组织主席团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选举办法



六、院级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七、院级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



八、院团委指导学生分会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