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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能源学院本科生评奖评优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者:李梦溪发布时间:2018-11-26浏览次数:1094

为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奋发向上,德、智、体全面发展,促进学生勇于创新,敢于争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接班人和建设者,根据苏大学〔2017〕53号《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和〔2017〕52号《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评定实施细则》、《苏州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德育和学业测评细则》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参见当年度学校奖学金申请条件。

第二条奖学金及荣誉获奖比例和金额(具体参见学校当年度分配方案)

(人数)

(元/·年)

国家奖学金

  

2

8000

校级奖四项以上一般大三大四分别一个

国家励志奖学金

  

20名左右

5000

前 30%的贫困生

捐赠类奖学金

根据协议

协议设定

协议设定

满足协议要求

学习优秀奖学金

特等

4%

1500

有成绩要求,志愿服务时长18h以上;与励志奖学金荣誉可兼得,奖学金不兼得,择高发放

一等

9%

1000

二等

13%

750

创新创业奖学金

特等

1.5%

1500

附获奖证明或论文复印件(往年的成果不重复申请使用)

一等

2%

1000

二等

2.5%

750

励志奖学金

一等

2%

1500

专业成绩前 35%的贫困生、时长36h以上

二等

2%

1000

专业成绩前 60%的贫困生、时长36h以上

三等

3%

750

志愿服务时长36h以上

综合奖

——

15%

荣誉奖励

体育C及以上、专项/创新+学优或专项+创新

三好学生

  

  

荣誉奖励

体育B及以上、德育90以上;专项/创新+综合,有科研成就优先

优秀干部

  

  

荣誉奖励

与三好生不兼,且获专项体育B及以上优先

专项奖

精神文明奖

20%,其中社会工作奖不超过6%

荣誉奖励

附事迹材料及证明材料

勤勉励志奖

荣誉奖励

附事迹材料及证明材料

社会工作奖

荣誉奖励

附事迹材料及证明材料

文体活动奖

荣誉奖励

附校级二等及以上获奖证明复印件

少数民族奖

荣誉奖励

附事迹材料及证明材料

第三条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学院成立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学院成立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学院奖助学金评定工作。对学院推荐类的奖学金和各年级的分配由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审,例如国家奖学金、朱敬文特别奖、枫彩奖学金等,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本科生辅导员、班主任、各班班长、团支书组成;对于年级评审的奖项,评审委员会由年级辅导员、班主任、各班班长、团支书、学生代表组成。奖助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实行动态的管理。

(二)德育成绩的评定。由年级辅导员会同班主任、各班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评分小组对班级全体同学进行评分,并在班级中予以公示。参评各项奖项德育评分须80分及以上,三好学生须90 分及以上。

(三)学业成绩的核定。全体同学应在评奖开始前在sams系统核对个人的成绩,如有异议可向教务部门提出并核实。评奖之前,全体同学签字确认个人成绩。

(四)志愿时长的评定。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志愿服务时长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书原件或证明原件以及完成校内外青年志愿者活动和社会公益服务的证明材料;青年志愿者服务中心应该依据《能源学院志愿服务时间管理条例2018(版)》仔细、如实核对所有同学的志愿时长,志愿服务时长统计汇总后反馈给各班班长。志愿服务时长经个人核对确认后予以年级公示。志愿服务时长以不重复计算为原则,统计范围起止时间为上一年10月21日至当年10月20日,上一年度统计周期内未计入的志愿服务时长可计入下一年度。

(五)申请、公示与审核。接学校评奖评优工作通知后,学院分管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辅导员统一梳理并广泛告知全体本科生,学生本人根据自身情况提出书面申请。评定中应广泛听取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的意见,根据学生申请情况与班级学生干部、学生代表进行充分民主协商。初评获奖名单应进行不少于1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布名单有异议者,可向年级辅导员或学院党委副书记反映;公示无异议后,辅导员在sams系统及时提报,并通知同学在系统认真、仔细、如实、完整填写申请并提交,过时不申请者视为放弃。班主任、辅导员和学院管理员逐级审核通过,提报学生处;学生处审核无误后报送学校本科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公布正式获奖名单。最终评审以学生处公示名单为准。

(六)凡在奖学金及荣誉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采取一票否决制,取消其参评资格;如在评定工作结束后发现弄虚作假者,学院、学校将收回其当年相关的获奖证书和奖学金。对弄虚作假者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第四条  本细则由能源学院本科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办法自二0一八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苏州大学能源学院

0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