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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发布者:金霞发布时间:2018-11-01浏览次数:36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建设,保障学术分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苏州大学章程》和《苏州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能源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审议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学术交流和学术道德等学术事务的职权。

第三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积极探索师生治学有效路径,完善学院学术管理体制、制度和规范,努力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学术交流和学术道德等学术事项上发挥重要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的新能源科学与工程专业和能源与动力工程专业的教授和特别优秀的具有副高级职称的青年教师组成。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定额席位制,总人数为11人。其中,担任学院及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2;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学术影响力的学者、专家担任特邀委员,聘请青年教师代表担任预备委员,参与学院学术委员会各项事务。

第五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在学校规定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成一届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广大教师的意见。担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学院教师,是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的组成名单产生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4年。学院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须召开全体教职工会议选举产生下届委员,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多于委员总数的2/3。届内委员因故产生缺额,一般不予增补,如缺额数量达到委员总数的1/4时,应启动增补程序,并按本章程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增补。

第八条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提名,由当选的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2/3以上同意通过后担任。

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每年须向学院学术委员会述职并接受评议,如2/3以上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认为其不能胜任岗位职责,或根据学院发展需要,可在其任期内调整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并提请学院学术委员会按照前款程序进行调整。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兼职)1名,负责该学术分委员会的会务组织、会议记录及材料报送等工作。

第九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同意其辞去或免除其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岗位变动、身体健康状况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领导班子、办公室提出建议、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或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向秘书处请假并备案。一年内4次缺席会议,或任期内累计8次缺席会议的委员,将视作自动辞去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十二条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三条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院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五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对重大的学术不端、违反学术道德、学术纠纷等问题,学院学术委员会依职上报校学术委员会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六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学院主任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院学术委员会召开例会或者临时会议之前,由主任委员会议确定全体会议拟讨论事项和议题。秘书负责会议组织工作,提前一周将议题和会议时间通知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八条学院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主任委员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邀请相关学院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学院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学院主任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执行,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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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